“8.8”海关法治宣传日系列∣《安全生产法》普法导读
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安全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安全生产也成为了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词汇,今天,就跟随小关来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吧。
一
法律的颁布与修订
▪《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实施。
▪《安全生产法》实施后,分别于2009年8月27日、2014年8月31日、2021年6月10日进行了三次修正,最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
宗旨、方针、机制
总体宗旨: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总体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总体机制: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三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的新要求
(一)安全生产是全体人员共同的责任:“三管三必须”的机制就要求安全生产工作不再是某一个部门或者某一个人的事情,而是企业里所有的人都要参与到安全生产工作中来,因此本次修改法律,把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写到了法条之中。
法条速递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法条速递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七条职责 :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法条速递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四)发生事故应及时救治人员
法条速递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四
新《安全生产法》
对违法行为的特别惩处条款
(一)安全生产违法连续处罚
法条速递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未出事故也可能追究刑责
法条速递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危险作业罪】)。
海关是国门的坚定守卫者,将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为口岸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起“防护堤”,筑牢“安全网”,以良好的国门安全环境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ND
素材来源:重庆海关法综处 重庆港海关
供稿:廖佳 李玮 白南杰
编辑:王磊 易瑾
投稿邮箱:lich_ta@qq.com
更多资讯
关注
重庆海关发布
获取更多信息资讯
声明:重庆海关推送稿件除注明原创内容之外,其余稿件文字及图片均来自网络及各大主流媒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认为内容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电话:023-12360